評價結論與建議: 該建設項目根據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綜合控制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當前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在以后的正常生產過程中,在采取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對策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夠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該建設項目具備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條件。 建議 (1)項目部可以根據試運行實際情況調整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周期,如耳塞調整為按需發放等,同時須滿足《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DB 37/1922-2011)的要求。接塵人員應按要求佩戴防塵口罩,并及時更換防塵口罩內的防塵濾棉,以達到其防塵目的。對接觸噪聲的崗位工人應督促其按要求正確佩戴防噪耳塞,加強現場監督。 (2)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應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定期對各種應急救援設施進行有效性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設施的正常使用。高溫中暑事故應急演練應安排在高溫季節來臨之前進行演練。 (4)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外委單位配備的相關職業病防護設施應不低于《棗莊市山亭區蘆山口礦區年產200萬噸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設計標準,同時不影響現有相關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