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與建議: 用人單位各主要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濃度基本能滿足職業接觸限值要求,用人單位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施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問題:警示標識及中文警示說明方面,有破損未及時更換。職業健康監護方面,2021年2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異常人員未進行復查,2022年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時體檢,于2023年初完成體檢。職業衛生培訓方面,主要負責人、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2022年11月培訓到期,因新冠疫情延遲培訓。在崗期間培訓較少。 建議: 1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建議 (1)定期檢查潛孔鉆機穿孔時干式除塵效果;定期檢查運輸道路噴淋裝置噴霧灑水裝置霧化效果,及時更換壞損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2)定期檢查潛孔鉆機、液壓挖掘機、自卸汽車、灑水車等設備的駕駛室密封性,及時更換壞損的密封條。 (3)根據現場作業情況,適當調整灑水車灑水頻次,減少鏟裝、運輸作業中的揚塵。 2職業健康監護 (1)認真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2)新錄用人員和轉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嚴禁職業禁忌證人員從事接觸與職業禁忌證相關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對查體異常人員及時進行復查,合理安排體檢時間,及時完成每年體檢。 3職業衛生培訓 (1)對新錄用人員應當進行上崗前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2)因變更工藝、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3)主要負責人、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及時參加職業衛生培訓。 4職業病危害告知 現場設置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