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項目名稱

山東山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山亭區玉子山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單位)用人單位名稱:山東山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地址: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桑村鎮玉子山村
 
聯系人:臧慶平

評價項目簡介:

山東山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山亭區玉子山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位于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桑村鎮玉子山村。是山東山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下屬礦山。該礦生產規模為200萬t/a,開采礦種為水泥用灰巖礦。

該礦目前為山坡露天開采,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臺階開采,目前生產平臺為+213m采準平臺、+208m采準平臺、+203m采準平臺。礦山采用公路-汽車開拓運輸方式。

生產工藝流程為:機械破碎-裝載-運輸(三個主要環節)

山東山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山亭區玉子山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建設項目于2022年12月完成基建,2023年1月開始試運行,目前礦山處在試運行階段,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7〕第90號)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評價報告”。因此,山東山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委托中檢集團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對其山東山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山亭區玉子山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接受委托后,認真分析行業特點,配置專業技術人員組成項目組,項目組堅持客觀、真實、公正的原則開展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工作。

技術服務項目組人員名單:朱德奎、苗志成王琛

現場調查人員

王琛、苗志成

時間

2023.4.6

陪同人

臧慶平

現場采樣人員

范新宇、王琛

時間

2023.4.12-4.14

陪同人

臧慶平

現場檢測人員

范新宇、王琛

時間

2023.4.12-4.14

陪同人

臧慶平

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該礦山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塵、噪聲。

依據檢測結果:檢測工作地點所測粉塵峰接觸濃度不超過3倍PC-TWA,各工種所測的粉塵時間加權平均濃度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

個體噪聲8h等效聲級強度測量結果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相關要求。

價結論與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2018〕第24號修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要求》(ZW-JB-2014-003)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對該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現場調查和采樣檢測,對采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進行了分析,對設備布局、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防護效果、應急救援、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管理措施及落實情況等方面進行了逐項評價,評價結論如下:

(1)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國衛辦職健發〔2021〕5號),該建設項目為其中的非金屬礦采選業土砂石開采,其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為嚴重

2該建設項目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石灰石粉塵、噪聲、高溫、低溫。依據檢測結果說明粉塵、噪聲的接觸水平符合要求。該項目部針對夏季高溫、冬季低溫制訂了防暑、防寒措施,可減小高溫、低溫對勞動者的影響。

3)破碎、裝載、運輸等工序為粉塵的關鍵控制點;液壓挖掘機、液壓破碎錘、裝載機、自卸汽車為噪聲的關鍵控制點;液壓挖掘機司機、液壓破碎錘司機、自卸汽車司機、安全員、灑水車司機為粉塵和噪聲的重點監護人群。高溫季節時安全員檢查崗位為高溫的關鍵控制點,安全員等為高溫的重點監護人群。

(4)該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2018〕第24號修改)《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7〕第90號)的要求。

(5)該建設項目玉子山項目部建立了職業衛生管理體系,成立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制定了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基本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6)該建設項目的總體布局基本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建筑衛生學、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施和輔助用室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7)該建設項目職業健康監護基本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綜上所述,該建設項目根據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綜合控制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當前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在以后正常生產過程中,在采取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對策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夠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該建設項目具備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條件

建議:

(1)項目部可以根據試運行實際情況調整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周期,如耳塞調整為按需發放等,同時須滿足《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DB 37/1922-2011)的要求。接塵人員應按要求佩戴防塵口罩,并及時更換防塵口罩內的防塵濾棉,以達到其防塵目的。對接觸噪聲的崗位工人應督促其按要求正確佩戴防噪耳塞,加強現場監督

2)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應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定期對各種應急救援設施進行有效性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設施的正常使用。高溫中暑事故應急演練應安排在高溫季節來臨之前進行演練。

(4)依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的相關要求選擇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內容應根據生產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確定體檢項目及周期,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5)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0〕第5號)的規定,該建設項目建成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6建設單位及總承包單位應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并按照新版“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的要求進行申報。

7)該建設項目生產過程中,進行外委作業時,建設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設單位應與外協單位或個人簽訂職業病防治相關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明確告知操作崗位上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措施等情況,并明確雙方職業病防治方面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確保能夠為外委勞動者提供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以及患病后的治療措施等。

(8)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外委單位配備的相關職業病防護設施應不低于《山東山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山亭區玉子山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設計標準,同時不影響現有相關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使用。

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意見:

 專家組認為《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還應在以下方面進行修訂:

1、評價依據增加《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21-2025年)》國衛職健發〔2021〕39號,附件補充建設項目備案文件;

2、明確職工來源;

3、報告中完善電動運輸自卸車、挖掘機自帶噴霧設施的調查內容;

4、細化應急救援設施急救藥箱物品清單;

5、說明本項目與骨料線關系,是否共用輔助用室;

6、落實專家提出的其他意見。

對現場與資料意見:

1、按《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管理檔案等內容;

2、設置職業病危害公告欄,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體系,及時公示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3、加強接害職工職業衛生培訓,督促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4、落實專家提出的其他意見。

附影像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