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與建議: 評價結論:非生產區未完全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分體式潛孔鉆機不帶駕駛室;男浴室噴頭數不符合要求;未在廠區設置職業病危害公告欄;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未明確演練頻次。 建議:職業病危害防治設施(措施) 高溫季節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高溫檢測,確保同一工作地點至少有兩人以上進行作業,并加強對工作地點巡查。項目部通過縮短或變更工作時間,優化工藝流程,減少高溫、低溫天氣的影響。 加強對潛孔鉆機等高噪聲設備的維護保養,督促工人正確佩戴個體防護用品、自覺遵守操作規程。 礦石裝載前進行灑水、噴淋,裝載作業降低卸礦高度,控制卸礦時的揚塵,減少接觸噪聲崗位工人的工作時間或增加輪換頻次。 做好低溫季節的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滿足需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增加灑水車灑水頻次,保持運輸路面濕潤度,特別是在夏季應適當提高灑水頻率。 建議人員出入道路與物流出入口道路分開設置并在道路間設置粉塵網或者綠化帶隔離,減少人員接害機率。 潛孔鉆機司機在無駕駛室工作時應站在潛孔鉆機上風側作業,并正確佩戴防塵、防噪聲個體防護用品。 生產設備 在今后生產過程中,企業如需購置潛孔鉆機,建議購買噪聲強度低,配帶駕駛室的先進潛孔鉆機,從根本上減少粉塵、噪聲危害。 輔助用室 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規定,車間衛生等級為三級的企業每9人至少配置一個噴頭。 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2018〕第24號修改)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 依山口礦區應在《高溫中暑事故現場處置方案》中補充職業病危害應急預案的演練頻次。 控制職業病危害的建議 (1)項目部可以根據試運行實際情況調整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周期,如耳塞調整為按需發放等,同時須滿足《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DB 37/1922-2011)的要求。接塵人員應按要求佩戴防塵口罩,并及時更換防塵口罩內的防塵濾棉,以達到其防塵目的。對接觸噪聲的崗位工人應督促其按要求正確佩戴防噪耳塞,加強現場監督。 (2)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應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定期對各種應急救援設施進行有效性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設施的正常使用。高溫中暑事故應急演練應安排在高溫季節來臨之前進行演練。 (4)在今后礦山凹陷開采時,應增加等待炮煙時間,待炮煙散盡后再進行作業,必要時可設置通風機加強通風;礦山凹陷開采時,計劃將采坑內的匯水采用順運輸道路挖排水溝進行直接自流排水方案,建議增加強制排水設備,配備潛水泵、排水管路等設施,減少生產工作面出現積水的情況。 (5)依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的相關要求選擇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內容應根據生產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確定體檢項目及周期,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6)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0〕第5號)的規定,該建設項目建成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7)建設單位及總承包單位應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并按照新版“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的要求進行申報。 (8)該建設項目生產過程中,進行外委作業時,建設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設單位應與外協單位或個人簽訂職業病防治相關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明確告知操作崗位上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措施等情況,并明確雙方職業病防治方面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確保能夠為外委勞動者提供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以及患病后的治療措施等。 (9)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外委單位配備的相關職業病防護設施應不低于《山東山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山亭區依山口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設計標準,同時不影響現有相關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