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與建議: 評價結論:(1)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國衛辦職健發〔2021〕5號),該建設項目為其中的非金屬礦采選業土砂石開采,其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為嚴重。 (2)該建設項目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石灰石粉塵、噪聲、高溫、低溫。依據檢測結果說明粉塵、噪聲的接觸水平符合要求。該項目部針對夏季高溫、冬季低溫制訂了防暑、防寒措施,可減小高溫、低溫對勞動者的影響。 (3)鑿巖、裝載、運輸等工序為粉塵的關鍵控制點;潛孔鉆機、液壓挖掘機、自卸汽車為噪聲的關鍵控制點;潛孔鉆機司機、液壓挖掘機司機、爆破工、自卸汽車司機、安全員、灑水車司機為粉塵和噪聲的重點監護人群。高溫季節時潛孔鉆機鑿巖、安全員檢查崗位為高溫的關鍵控制點,潛孔鉆機司機、安全員等為高溫的重點監護人群。 (4)該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2018〕第24號修改)《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7〕第90號)的要求。 (5)該建設項目鑫廈建材項目部建立了職業衛生管理體系,成立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制定了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基本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6)該建設項目的總體布局、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基本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建筑衛生學、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施和輔助用室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7)該建設項目職業健康監護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綜上所述,該建設項目根據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綜合控制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當前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在以后的正常生產過程中,在采取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對策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夠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該建設項目具備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條件。 建議:職業病危害防治設施(措施) 高溫季節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高溫檢測,確保同一工作地點至少有兩人以上進行作業,并加強對工作地點巡查。項目部通過縮短或變更工作時間,優化工藝流程,減少高溫、低溫天氣的影響。 加強對潛孔鉆機等高噪聲設備的維護保養,督促工人正確佩戴個體防護用品、自覺遵守操作規程。 礦石裝載前進行灑水、噴淋,裝載作業降低卸礦高度,控制卸礦時的揚塵,減少接觸噪聲崗位工人的工作時間或增加輪換頻次。 做好低溫季節的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滿足需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增加灑水車灑水頻次,保持運輸路面濕潤度,特別是在夏季應適當提高灑水頻率。 在低溫季節對噴霧降塵管路做好防凍措施,如加裝防凍棉等,防止由于管路中的水結冰而影響噴淋降塵效果。 潛孔鉆機司機在無駕駛室工作時應站在潛孔鉆機上風側作業,并正確佩戴防塵、防噪聲個體防護用品。 生產設備 在今后生產過程中,企業如需購置潛孔鉆機,建議購買噪聲強度低,配帶駕駛室的先進潛孔鉆機,從根本上減少粉塵、噪聲危害。 輔助用室 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規定,車間衛生等級為三級的企業每9人至少配置一個噴頭。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原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控制職業病危害的建議 (1)因潛孔鉆機司機個體噪聲40h等效聲級測量結果較高,建議縮短防噪耳塞等個體防護用品的具體發放周期;明確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的具體發放周期;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工人應督促其按要求正確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加強現場監督。 (2)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應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定期對各種應急救援設施進行有效性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設施的正常使用。高溫中暑事故應急演練應安排在高溫季節來臨之前進行演練。 (4)在今后礦山凹陷開采時,應增加等待炮煙時間,待炮煙散盡后再進行作業,必要時可設置通風機加強通風;礦山凹陷開采時,計劃將采坑內的匯水采用順運輸道路挖排水溝進行直接自流排水方案,建議增加強制排水設備,配備潛水泵、排水管路等設施,減少生產工作面出現積水的情況。 (5)依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的相關要求選擇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內容應根據生產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確定體檢項目及周期,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6)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0〕第5號)的規定,該建設項目建成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7)建設單位及總承包單位應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并按照新版“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的要求進行申報。 (8)該建設項目生產過程中,進行外委作業時,建設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設單位應與外協單位或個人簽訂職業病防治相關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明確告知操作崗位上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措施等情況,并明確雙方職業病防治方面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確保能夠為外委勞動者提供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以及患病后的治療措施等。 (9)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外委單位配備的相關職業病防護設施應不低于《山東鑫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梁山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設計標準,同時不影響現有相關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使用。 |